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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浙江企业家协会章程

关键词:

固原浙江企业家协会

2012-1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固原市浙江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驻固或创办人(法人)为浙江籍的在固经济、服务组织自愿组成,经固原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立足固原、回报浙江,诚信为本、服务为基,发现商机、创造价值。加强在固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固原市、其他各省(市、区)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开展企业交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浙固两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坚持“发展经济、回报社会”的理念,围绕打造宁夏“黄河善谷”积极推进各类公益慈善活动。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固原市民政局,登记机关为固原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任务:

1、举办和参加各类经贸、文化交流和拓展活动,为会员事业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2、开展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合作交流,向有关政府和组织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等咨询、培训服务;

4、组织信息交流和宣传报道,举荐优秀会员参加各级参政议政组织和奖项评选。    

二、业务范围:联络协调会员企业单位,开展企业间的合作及经济联系服务。坚持“发展经济、回报社会”的理念,围绕打造宁夏“黄河善谷”积极推进各类公益慈善活动,积极支持会员企业主动参与扶贫济困、结对助学、关爱弱势群体等社会公益事业。向灾区和慈善机构、敬老院、贫困大学生捐款,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5、积极开展符合本会特点的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采取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以企业会员为主体,并吸纳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浙江省驻固或创办人(法人)为浙江籍的在固经济、服务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经提醒连续12个月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并受到国家司法机关惩处的,将予以自动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五、审议决定协会顾问、名誉会长、决策咨询委员会;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固原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申请登记; 

五、领导本会所属机构,任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七、审议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费缴纳标准;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表彰和奖励优秀会员和所属机构工作人员; 

十、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议事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议事会议行使理事会的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会长议事会议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会长议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根据工作需要,按社会代表性、影响力和知名度,以及热心协会工作等条件在会员中协商、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具体条件由理事会另行颁布。 

第二十条 会长任期一般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日常工作机构为“固原市浙江企业家协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理事会或会长议事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按照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议事会议的要求处理日常工作。经会长授权,秘书处对外可代表“固原市浙江企业家协会”。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组织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会员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工作建议、意见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4、有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类资料的权利; 

5、有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6、有推荐他人加入本会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自觉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 

4、按时缴纳会费,支持本会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 

一、权利 

1、有参加理事会的权利; 

2、有参与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的权利;

3、有参与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的权利; 

4、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5、享有会员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2、履行会员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一、权利    

1、有参加会长议事会议的权利; 

2、经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可代为行使会长职权; 

3、有组织协会开展经贸、投资洽谈等活动的权利; 

4、有指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的权利; 

5、有提名理事会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权利; 

6、享有理事、常务理事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执行会长议事会议的决定; 

2、按照工作分工,领导所分管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 

3、履行理事、常务理事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会长 

一、权利 

1、全面负责本会的工作,对协会工作有最后决策权; 

2、有召集和主持协会各类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3、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的权利; 

4、有检查秘书处和所属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的权利; 

5、有提名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权利; 

6、享有常务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领导协会工作计划的实施; 

2、领导开展协会的各项活动; 

3、统筹协调协会内外关系; 

4、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授权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职权; 

5、履行常务副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为非盈利组织,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本会经费按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的日常办公、人事开支; 

二、组织开展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提供信息交流的费用; 

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与本会工作有关其他费用开支。

第三十一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数额由理事会审定,根据会员在本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另行颁布。会费标准的变更由理事会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和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组织修改,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的章程,须在会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故需终止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固原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29日固原市浙江企业家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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