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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行动的通知

关键词:

DM广告加盟

2013-11-21

发文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文  号:国中医药办发〔2007〕66号

发布日期:2007-12-26

执行日期:2007-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今年初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按照新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在严把出证质量关的同时,积极配合当地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中医医疗广告各环节的监管工作,使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净化了市场秩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段时间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又有抬头的趋势。为继续保持打击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高压态势,配合贯彻落实近期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二个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266号),我局决定集中开展一次包括性病治疗广告在内的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整治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至2008年春节前。

二、整治范围:

各种媒介(网络、平面媒体、广播、电视、通信短信、户外等)上发布的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

三、整治措施:

各地负责中医医疗广告出证部门和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针对本通知下发前各种媒介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开展一次全面监测和普查,发现问题的要采取坚决措施加以整治。

(一)对超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发布内容范围,违反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六条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均一律界定为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

(二)对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应当撤消《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三)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一律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对曾被查处但仍继续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一律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请在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将查处情况通报当地宣传、信息产业、广电、新闻出版、药监等行政部门。

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增强专项行动工作合力。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声势,保持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落实责任,确保此次行动的顺利开展。

另外,我局将近期监测到的《网络中涉嫌发布非法中医治疗性病广告线索名单》发给你们,请你们进行认真甄别处理。请于2008年2月20日前将调查处理结果和此次整治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工作总结报送我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在开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联系。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 林超岱 张峘宇

联系电话:010—65930773,65063322—6802

传  真:010—65930669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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