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都建字第0940114971号
发布日期:2005-7-22
执行日期:2005-7-22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台中市政府府都建字第0940114971号函修正发布第2点条文
二、本市应执行拆除之违规广告物如下:
(一)应优先执行查报拆除之违规广告物:
1.经本府认定已毁朽或突出建筑线情形严重有影响公共安全之广告物。
2.经列入广告物示范区执行计划地区之违规广告物。
3.进行都市设计审议地区违规广告物。
4.正面招牌广告物覆盖窗户、消防避难出口及其它依建筑技术规则规定之开口。
5.屋顶树立广告物采竹架或钢管鹰架方式构筑或高度超过九公尺者。
6.空地树立广告物高度超过十五公尺或设置于道路、骑楼地范围内防碍通行者。
7.广告物内容有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二)第二阶段执行广告物:非属优先执行查报拆除之违规广告物。
台湾当局